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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3-25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公寓管理,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公寓专供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 (以下简称博士后)使用,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凭黑龙江省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进站通知书及学校研究生院介绍信,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公寓手续。

第四条 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签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书》,并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负责人签字担保。博士后需交付公寓租住保证金。保证金按住房使用面积300/平方米计算,租住人正常退出公寓时退还个人,不计利息。

第五条 公寓住房只保证在站博士后使用,各设站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让,如经发现学校收回该住房。

第六条 在住博士后及其家属应遵守学校住宅小区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向学校交纳租金(按照学校教工公寓收费标准收缴)、家具租金(20/月)外,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楼道卫生费等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博士后居住公寓的期限,应与其留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一致。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需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若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通知办理退出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搬出公寓。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退还公寓,逾期不办理的,学校除将缓办该博士后所在学院新博士后的进站手续外。还将按租金标准的3倍向租住人收取超期租住租金,并视情节扣罚或部分没收租住保证金。逾期6个月后,按个人强占公房论处,除计收超期租金和没收全部租住保证金外,学校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公寓住房。租住人和担保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博士后出国()前须与房产科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为确保学校房产资源的正常运作,对己出国()末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作退站处理。设站学院和住房担保人应做好其家属工作,使其在逾期后一个月内退出公寓,未签订出国住房协议且又逾期不归的,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室内所存物品。

第十条 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个人不得对所住房屋进行装修改造。

第十一条 博士后入住公寓时,应与管理人员共同检查住房完好情况。入住期间所有设备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或丢失须按原价赔偿。公寓内的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可向学校后勤集团物业部门报修,家具破损可报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维修。

第十二条 原单位在哈市,且已有住房的入站博士后,原则上不安排入住学校公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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